(2015)麦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席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杨某,女。原告李某,男。被告席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无司法救助的情形,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天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