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袁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灌阳县洞井乡保良村米江源屯十八磊(地名)的责任山上砍伐其所种的杉树,经鉴定,被告人袁某甲在该山场砍伐的杉木蓄积量为23.20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即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灌阳县洞井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灌阳县木材检尺原始记录单;证人袁某乙、袁某丙、黄某甲、蒋某、黄某乙的证词;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灌阳县洞井乡保良村袁某甲采伐林木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图、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3.20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袁某甲所犯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袁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千元限被告人袁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蒋亚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彭 琦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