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振海与刘淑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振海,刘淑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振海,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凡,女,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上诉人朱振海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振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振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振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振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克伟审判员 宋庆田审判员 王新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