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也尔逊.哈布哈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也尔逊·哈布哈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额垦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农民。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1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额垦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书记员何忠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9日下午19时许,被害人杨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朝阳区银联楼“泓雁”服饰商铺大门前买月饼,将挎包放在电动车开关下面的储物盒里,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路过,趁杨某购买月饼时将储物盒内挎包盗走。包内共有现金2500元,优思牌U1205A型手机一部、双排三角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农行卡两张、工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卡一张、被害人杨某、驾驶证。被盗黄金手链、戒指、手机价值经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37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利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陈述;报案材料、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图、照片。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下午19时许,被害人杨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朝阳区银联楼“泓雁”服饰商铺大门前买月饼,将挎包放在电动车开关下面的储物盒里,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路过,趁杨某购买月饼时将储物盒内挎包盗走。包内共有现金2500元,优思牌U1205A型手机一部、双排三角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农行卡两张、工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卡一张、被害人杨某、驾驶证。被盗黄金手链、戒指、手机价值经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3710元。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的供述与辩解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报案材料,证实了物品被盗的情况与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供述的事实一致;3、额敏县公安局郊区乡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的户籍证明一份,证实了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的刑事责任年龄;4、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所盗窃物品的数量及发还给被害人杨某的事实;5、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一份,证实了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所盗物品的价值为3710元的事实;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照片、辨认笔录等,证实了犯罪现场的情况,印证了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的供述和被害人杨某的陈述;7、强制措施法律手续等,证实对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本院认为,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2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动退赔了部分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也尔逊·哈布哈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物返还被害人杨某(已返还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代XX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余江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吉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附页判决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决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