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浩与安徽金谷麦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安徽金谷麦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金谷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朱龙与安徽金谷麦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阜开劳人仲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阜开劳人仲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学龙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