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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斌、武文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现住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瞿洪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强,男。委托代理人周嬿荷,女。被告任斌、武文斌,住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斌、武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斌、武文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斌、武文斌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