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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斌与张斌、吴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斌,吴惠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12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联社大楼。法定代表人:徐水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佳轩,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真分社信贷员。被告:张斌。被告:吴惠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斌、吴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