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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瑞东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385号罪犯张瑞东,又名瑞瑞,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武川县,初中文化,捕前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以(2010)鄂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0)达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瑞东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4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6日止。2015年1月1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以下简称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张瑞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六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包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张瑞东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瑞东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六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包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共缴纳罚金2000元(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瑞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该犯积极缴纳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瑞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王雪冰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