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初字第4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缪风林与李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凤林,李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民初字第4494号原告缪凤林,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国军,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风林与被告李国军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风林,被告李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风林诉称,被告在2011年春天通过所在村组织耕种覆膜玉米,被告是23.2亩土地,每亩地260元,被告共欠我种子、化肥、地膜、农药和播种款总计6032元,被告原来还欠我种子、化肥款2346元,该款我向被告催要,被告推托不予给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83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魏国贤辩称,我的地是23.2亩,当年春天讲每亩255元,到秋天就变成每亩地260元;由于原告提供假劣种子同时又不适合当地气候致使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每亩地的经济损失1392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2011年春天原告为被告提供种子、化肥、地膜、农药并统一播种,当时约定每亩255元;2011年7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原来赊欠种子、化肥款的欠据2346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1年春天通过其所在自然村组织耕种覆膜玉米,被告使用原告的种子、化肥、地膜、农药;并组织统一播种,约定每亩地255元,被告共播种23.2亩土地;2011年7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原来赊欠种子、化肥款的欠据2346元;原告索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378元。原告已将播种费支付给播种人。另查明,被告关于因原告与其形成合同关系的赔偿纠纷已另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种子、化肥、地膜、农药,且原告代被告支付了播种费用;原告要求每亩给付260元的价款,因未举出证据证实,被告应按约定每亩255元给付价款;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虽未约定给付时间,但现原告索要被告理应给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军与被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缪风林欠款8262元(23.2亩×255元/亩+2346元=8262元)。二、驳回原告缪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占臣审 判 员 郑保权人民陪审员 郭天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