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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女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104839。法定代表人:万维克。委托代理人:刘华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黄一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晋江市女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注册号:350582100013530。法定代表人:吴海丰。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女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1.68,财产保全费213.34元,合共355.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