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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戴萍、王名荣与被告唐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萍,王名荣,唐世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戴萍,女,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原告王名荣,男,1960年3月1日生,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项剑军,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安银,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世云,女,1976年3月4日生,汉族。原告戴萍、王名荣诉被告唐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尚小强,与人民陪审员郭素琴、汤学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萍、王名荣及委托代理人徐安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世云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萍、王名荣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1月26日借款400000元,2013年6月26日借款20000元,2013年7月22日借款40000元,四次共借款48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还。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80000元,并承担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起算之日有还款期限的按还款期限进行计算,没有还款期限的按自起诉之日计算利息,主张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2、被告承担各项诉讼费用。被告唐世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戴萍与原告王名荣系夫妻关系,原告戴萍原系被告唐世云的雇佣员工。自2012年12月份起,被告唐世云以经营店铺需要资金为名先后四次向两原告借款480000元,其中,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戴萍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原告戴萍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1月26日向原告王名荣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原告王名荣人民币400000元,归还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于2013年6月6日向原告戴萍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原告戴萍人民币20000元;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戴萍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原告戴萍人民币40000元,归还日期为2013年9月20日。两原告以向他人借款方式筹措款项以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借款。后因被告未能及时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戴萍、王名荣与被告唐世云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据,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唐世云拖欠借款不付,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责任。关于借款利息计算,因双方并未就借款利息标准的进行约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唐世云根据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计付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诉称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应属共同债权,本院认为,被告唐世云虽分别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但该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两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且两原告均无其他异议,原告该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世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萍、王名荣借款人民币48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唐世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用89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472元,由被告唐世云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戴萍、王名荣预交,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12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尚小强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