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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加廷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加廷,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加廷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加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1、2014年5月2日,被告人刘加廷窜至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福建煤电公司内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机房,使用剪线钳等工具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基站电缆及铜板,并将电缆剪断后转卖他人,造成589户宽带用户无法上网,一日内通信全部中断连续达14小时的情形。2、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刘加廷窜至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坪尾村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基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基站蓄电池四个,造成1946户用户无法通话及上网,网络中断长达2小时。(二)盗窃1、2014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加廷伙同彭涛(另案处理)串至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三洋城2号楼停车场,由彭涛使用工具撬开失主陈晓丹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黑色宝岛牌助力车,被告人刘加廷在一旁望风。由被告人刘加廷将该助力车骑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饲料城旁的永林摩托车修配店换锁,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案发后,所盗的助力车已归还失主陈晓丹。2、2014年6月,被告人刘加廷窜至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坪尾村最佳西方财富酒店二部八楼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机房,盗窃基站备用光宇牌蓄电池17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16元)后转卖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另查明,2014年6月27日晚,被告人刘加廷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加廷的协助下抓获销赃的犯罪嫌疑人赖某,2014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对赖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予以立案,并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加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失主陈晓丹的陈述、证人赖某、郑某、连某、郭某、张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值鉴定结论书、检查笔录、被告人刘加廷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加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87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取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2535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同时触犯盗窃罪及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罚。被告人刘加廷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属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加廷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㈡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加廷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加廷赔偿失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机房损失人民币54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林演芝人民陪审员李克如人民陪审员连晓霞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张雪婷(代)附刑法的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两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两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两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第五条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