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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牛曰忠与瓜州三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袁世珍与公司有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曰忠,瓜州县三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袁世珍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牛曰忠,男,生于1956年8月。被告瓜州县三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世珍。被告袁世珍,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原告牛曰忠诉被告瓜州县三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袁世珍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因该案与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牛曰忠与瓜州县三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袁世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案件有关联。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牛曰忠诉被告瓜州县三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袁世珍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指定瓜州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 海审判员 丁丽华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伟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