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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战军、陈小华与林永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战军,陈小华,林永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759号原告高战军。原告陈小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家晔,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战军、原告陈小华与被告林永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战军、原告陈小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战军、原告陈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战军、原告陈小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692.5元,由原告高战军、原告陈小华共同承担。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李翠玉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毛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