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西金泰诚典当有限公司与陈俊良、黄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金泰诚典当有限公司,陈俊良,黄祥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广西金泰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26号城市之光2号楼1层A11-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子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香海港,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良,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告黄祥海,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原告广西金泰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良、黄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基于上述情况,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签收本裁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黄彩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覃雪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