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建刚、赵松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尚建刚,赵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建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赵松国,男,汉族。上诉人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建刚、赵松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洪涛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王鑫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艺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