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安均、杨诗国与杨诗国、袁中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均,杨诗国,袁中海,张兆启,许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陈安均,男,生于1970年1月1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桂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杨诗国,男,现年38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袁中海,男,现年40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张兆启,男,现年38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许伟民,男,现年38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均诉被告杨诗国、袁中海、张兆启、许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诗国、袁中海、张兆启、许伟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安均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安均负担。审判员 张 海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