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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银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千阳出租车分公司、孙红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千阳出租车分公司,孙红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张银娥,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福,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原告张银娥丈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31号。代表人郭定良,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钰,公司员工。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千阳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千阳县西大街36号。代表人崔金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森,该公司安技员。委托代理人赵卫兵,该公司安技员。被告孙红萍,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陕CT83**号轿车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千阳出租车分公司、孙红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银娥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银娥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