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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凤芹与丁福金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芹,丁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芹。被执行人丁福金。本院在执行李凤芹与丁福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东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国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