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许雪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雪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84号罪犯许雪鹤,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偃师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2005)洛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雪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1669元。被告人许雪鹤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0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8月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许雪鹤在执行刑期间,2007年11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许雪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许雪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许雪鹤因其丈夫与被害人郑某某有经济往来等原因,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1年4月7日下午4时许,郑经事先联系来到许家,许让郑在其家房内进行单独谈话,至当晚10时许,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和厮打��许用家中尖刀将郑刺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雪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获表扬4次;2012年12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乔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雪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雪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