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某、周跃东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周跃东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28号申请人:张某,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方某,系张某之母。申请人:周跃东,自由职业者。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周跃东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周跃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周跃东承担申请人(伤者)张某的交通事故补偿费6万元(含张某的医疗费2万元),已即时清结;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于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