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1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超与贾立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贾立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324-2号原告李超,居民。被告贾立国,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36号。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岱民初字第1324-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李超申请解除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贾立国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