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8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贾敏申请执行成都鼎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敏,成都鼎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803-1号申请执行人贾敏。被执行人成都鼎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调字(2014)第123-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贾敏申请执行成都鼎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成都鼎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鼎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