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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士松、李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士松,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597-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士松,聊城中天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平,系吕士松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平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