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韦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古贵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成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