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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荣川,谭仙琼与被告重庆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川,谭仙琼,重庆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85号原告:胡荣川,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谭仙琼,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尹喜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胡荣川、谭仙琼诉重庆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胡荣川、谭仙琼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胡荣川、谭仙琼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