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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杰平与郭玉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平,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庆霞、刘继成,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东,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霞,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杰平因与被上诉人郭玉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杰平的委托代理人王庆霞、刘继成,被上诉人郭玉东的委托代理人刘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献忠审判员  马艳芳审判员  李凤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