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小平诉闫建忠离婚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平,闫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关于原告赵小平诉被告闫建忠离婚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赵小平,女,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闫建忠,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平诉被告闫建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平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赵小平承担。审判员 龚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征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