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金良与曹骏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良,曹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吴金良。被执行人曹骏宇。吴金良与曹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骏宇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金良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xxx元(含执行费xx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骏宇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新阶执行员 吴嘉懿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