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徐敏与上海浩天印务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徐敏;上海浩天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民二(商)清(算)字第1号 申请人徐敏,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路边村A区250号。 委托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浩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陈桥村。 申请人徐敏与被申请人上海浩天印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浩天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2月10日,浩天公司清算组以浩天公司两股东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浩天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浩天公司两位股东徐敏、金汝根决议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处理浩天公司的资产,股东徐敏按约支付了大部分股权转让款,且双方已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将继续存续,则浩天公司强制清算的理由已不存在,其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浩天印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晶 代理审判员 沈 茵 人民陪审员 范根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