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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良与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良,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李良。委托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道则徐大道153号先锋苑1号楼07室。法定代表人:林立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良与被申请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伯鸿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良于2015年2月10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金伯鸿公司在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中的执行款197338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中的执行款19733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葛立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