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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times,孙×&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720号原告黄××,农民。被告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詹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