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骏与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骏,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451号原告何骏,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被告王亮,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骏与被告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故本案按原告何骏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何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