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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骏与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骏,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451号原告何骏,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被告王亮,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骏与被告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故本案按原告何骏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何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