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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虎敲诈勒索罪,陈虎强迫交易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5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虎,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西王家沟乡新民村人,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柳林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虎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柳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原审被告人陈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旭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