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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敏与林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林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林森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森在本市住建、土地无财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记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已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270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易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