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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行初字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朱贵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骏兴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郴北行初字8号原告朱贵。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谢考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铁良,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资兴市骏兴加油站。投资人黄忠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朱贵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贵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贵负担。审 判 长  陈 阵审 判 员  任日新人民陪审员  邓丽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佩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