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春霞诉被告何欢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霞,何欢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唐春霞,女。被告:何欢恒,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唐春霞诉被告何欢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春霞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