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秀会与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会,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张秀会。委托代理人崔兴忠,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宗富,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会诉被告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5元,减半收取1548,诉讼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振春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