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祎成纺织厂与徐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祎成纺织厂,徐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021号原告吴江市祎成纺织厂。投资人孙有根,厂长。委托代理人何东平,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祎成纺织厂和与被告徐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祎成纺织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祎成纺织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祎成纺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江市祎成纺织厂负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白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