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郑长春与大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春,大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郑长春。被告:大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长春诉被告大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