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壮壮与被告雷大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壮壮,雷大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王壮壮,男,汉族,保定市徐水县。被告雷大敬,男,汉族,保定市满城县。原告王壮壮与被告雷大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壮壮、被告雷大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壮壮诉称,被告从事饭店经营工作,从2014年1月9日开始,原告跟随其干活,从事厨师工作,约定工资每月5500元,截止2014年5月6日还欠原告工资7400元,并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本人于2014年5月6日欠王壮壮7400元,于2014年12月1日之前还清。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7400元。被告雷大敬辩称,认可欠条。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美食山庄饭店,从农历2014年1月9日开始,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店打工,从事厨师工作,约定工资每月5500元,期间原告陆续支付部分工资,截止2014年5月6日被告还欠原告工资7400元,2014年5月6日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本人于2014年5月6日欠王壮壮7400元,于2014年12月1日之前还清,空口无凭立此为据,欠款人:雷大敬、收款人王壮壮,2014年5月6日。被告认可欠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欠条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店工作,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劳务费,原告的工资7400元有欠条证实,应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大敬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壮壮劳动报酬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雷大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占良审 判 员 韩静伟人民陪审员 袁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