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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608号罪犯李军。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李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5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130分。确有悔改表现。津市市司法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李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O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