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永定与陈国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定,陈国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定,男,汉族,��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国法,男,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陈永定与陈国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5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陈学榕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