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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传福诉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福,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50号原告:张传福。委托代理人:徐作勇,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会谈,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南翔中路广达商贸城。法定代表人:项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文静,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开发区开发村。法定代表人:王书勇,董事长。破产管理人: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青年路邮政大楼附楼。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传福与被告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依华亿公司申请,依法追加被告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正公司)参加诉讼,被告金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金正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有关金正公司的诉讼应移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金正公司破产案的受理法院是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文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 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