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宁尚超申请执行李小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宁尚超。被执行人李小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超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李小超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司法冻结的强制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津执字第49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