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秦亚飞与刘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飞,刘堃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69-1号原告秦亚飞。被告刘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亚飞诉被告刘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亚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堃明名下价值人民币499971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1号凤和花园2号楼2单元2C211号房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亚飞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秦亚飞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1号凤和花园2号楼2单元2C211号房。2、查封被告刘堃明名下价值人民币499971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麦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