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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世纪锦城8幢二单元19层A户2190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692181-0。法定代表人唐敏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陆军,系该租赁站的法律顾问。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180号。负责人蒋相阳,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026元,减半收取5513元,由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颖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