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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与被告覃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覃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覃某甲,住广西柳城县。原告覃某乙,住广西柳城县。原告覃某丙,住广西柳城县。原告覃某丁,住广西柳城县。被告覃某戊,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诉被告覃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韦俐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