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定发与黄强、肖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定发,黄强,肖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杨定发,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黄强,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渌口镇。被执行人肖艳,女,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渌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定发与被执行人黄强、肖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强、肖艳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也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黄强、肖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县法执字第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旭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