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建英与徐伟民、胡文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英,徐伟民,胡文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0211号原告张建英。委托代理人张静华(受张建英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新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伟民。被告胡文寅。原告张建英与被告徐伟民、胡文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英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伟民、胡文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英诉称:徐伟民2013年6月5日向其借款45000元,约定以徐伟民的工资卡每月还2000元,胡文寅作担保。但徐伟民交给其的工资卡中并无钱款,其多次催讨,徐伟民、胡文寅借故推托,至今未还。现要求徐伟民归还45000元并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胡文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徐伟民、胡文寅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被告徐伟民向原告张建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建英45000元,以工资卡作抵押,每月还2000元,中途不得挂失、不得更改密码。被告胡文寅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审理中,张建英陈述:其经胡文寅介绍与徐伟民相识,徐伟民提出借款,其要求双方都熟悉的胡文寅作担保人;徐伟民交给其的工资卡根本没有钱,因此,后来就还给徐伟民了;借款后其多次催讨,但徐伟民、胡文寅口头上答应归还,但是实际上至今分文未还;45000元均是本金,仅是口头约定过利息,均以现金交付,部分为自己家中的积蓄,部分系其弟弟的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张建英与徐伟民之间的借款,现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事由,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徐伟民未按约每月归还2000元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张建英要求其提前归还全部借款并自2015年1月15日开始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胡文寅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未明确担保方式,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胡文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徐伟民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伟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建英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二、胡文寅对徐伟民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胡文寅承担保证责任后,胡文寅有权向徐伟民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徐伟民、胡文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应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